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學院國有資產管理,明確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防止資產流失,保障和促進偶院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自治區政府令第181號,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偶院國有資產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院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學院國有資產是指學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學院的資產、學院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所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她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學院國有資產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壹)固定資產:根據財政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壹般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對於成批購入的,單價不足1000元的通用設備和單價不足1500元的專用設備,但單價達到500元以上且數量達到100個以上,需要辦理固定資產入庫手續,低於這個標準的不作為固定資產(家具、圖書和期刊不區分單價和數量,均需要入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分為六大類,即:(1)土地、房屋及構築物;(2)通用設備;(3)專用設備;(4)文物、陳列品;(5)圖書、檔案;(6)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二)無形資產:指學院所擁有的、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運營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及其她財產權利;
(三)其她資產:指學院接受捐贈和其她經法律確認為學院所有的資產。
第四條 學院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與監督;保障資產的安全與完整,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運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並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五條 學院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產權登記、年檢、變動和糾紛調處;國有資產的購置、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等;向學院和主管部門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六條 各部門以及學院全體師生,都有管優、用優學院固定資產的義務和責任,都必須建立正確的固定資產產權意識,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七條 學院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統壹老總、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壹)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處統壹指導全院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二)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處作為學院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會同財務處負責全院國有資產賬務管理並指導各部門進行國有資產實物管理。
(三)資產使用部門作為學院固定資產的二級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部門主要行政負責人對本部門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並根據固定資產規模,配備思想素質優、責任心強的專(兼)職資產管理員(教學系部的實訓中心主任同時也是部門專職資產管理員,其余部門配備兼職資產管理員),確保所管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資產管理員要力求穩定,工作發生變動時必須完備交接手續,並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作為學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制定學院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進行監督檢查。
(二)會同財務處組織政府采購工作。
(三)建立學院固定資產總賬、監督固定資產的驗收和入賬工作。
(四)指導各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五)會同財務處處理學院國有資產報廢、報損工作。
(六)監督、檢查固定資產管理狀況,及時向學院報告損壞、丟失和責任事故情況,提出處理建議。
(七)組織學院固定資產清查和統計工作。
(八)組織培訓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對資產使用部門提出固定資產管理建議。
(九)協調學院其她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各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部門負責人是固定資產管理第壹責任人,對學院和學院資產管理機構負責。資產使用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壹)配合學院壹級管理機構進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編制國有資產調劑、配置、處置等報告。
(三)對新購置固定資產組織驗收並登記明細賬。
(四)辦理固定資產領用、借用、挑撥等手續。
(五)保管、維護固定資產,做優固定資產使用、維修、故障事故等情況記錄,檢查、報告固定資產日常使用情況。
(六)及時把本部門固定資產損耗情況向學院資產管理機構匯報。
(七)實施學院固定資產清查、統計工作並向資產清查小組辦公室報告。
第十條 學院實行固定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在固定資產投資預算、購置、驗收、付款、使用、處置等管理環節中,應當做到職責明確、相互制約、手續完備。
第三章 資產產權登記
第十壹條 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學院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學院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學院占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偶院的資產產權登記工作。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更產權登記、註銷產權登記。
第十三條 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制度。學院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組織的“資產產權登記”檢查,在認真清查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報年檢登記表。
第四章 固定資產使用及有償使用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學院固定資產的使用,包括自用和轉作運營使用(如:對外出租、出借、投資、擔保等)等方式。
第十五條 各部門應當認真做優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十六條 對配備給教職工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各部門要建立嚴格的領用交還制度,並督促使用人愛護所用資產。
第十七條 資產使用部門和個人無權私自在學院內部調撥資產,如確需調撥,調入部門要在“國有資產管理平臺”上向調出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處提出調撥申請,調出部門同意後經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核同意並做賬務劃撥之後打印調撥單並經調入調出部門負責人簽字後留存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後,才可調撥。
第十八條 各部門對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 各部門教職工在辦理調離本單位、本部門或退休的手續前,應與本部門固定資產管理人員交接清楚所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條 各部門發生固定資產損壞、丟失,須及時查明情況提出處理建議,並上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屬於責任事故造成固定資產遭受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將按照本辦法第八章第四十壹、四十二、四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壹條 對各部門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閑置的固定資產,由學院調劑使用或處置。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固定資產配置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院固定資產配置主要是指購置、建造、改造、調撥和接受捐贈等活動所引起的固定資產數量和價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三條 資產的配置遵循購置與院內調劑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配置固定資產必須按照采購政策要求和學院年度預算情況並經學院老總審批等程序來進行。
(壹)使用財政性資金和其她資金購置、創造固定資產的,采購部門要填報《政府采購申請表》並履行審批手續後,交國有資產管理處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自治區財政廳審批,並按批準的采購方式進行采購。
(二)教學儀器設備和教學輔助設備由教學部門或管理輔助部門統壹購置;網絡設備和服務由網絡中心統壹購置;辦公自動化設備由黨政辦公室統壹購置;辦公家具用具由國有資產管理處統壹購置;基建工程類和基礎服務類由後勤處統壹購置。
(三)對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她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各部門須及時報國有資產管理處與財務處入賬,不得賬外滯留,不得私人保存。
(四)新購置的資產在沒有特殊說明的情況下要在采購合同中約定收取合同總價的10%作為履約保證金,交付日期為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資產驗收合格後履約保證金自動轉為質量保證金。資產正常使用1年後沒有質量問題由資產使用部門出具無質量問題的說明財務方可全額退還質量保證金,否則根據存在的質量問題嚴重程度扣除相應比例的質量保證金。
(四)政府采購程序按照相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的驗收程序。
固定資產購建完成或到貨後,由資產使用部門組成驗收小組進行初步驗收,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壹)數量外觀檢查。
1、檢查物品內外包裝是否完優,有無破損、碰傷、浸濕、受潮、變形等情況。
2、以供貨合同、補充協議和裝箱單為依據,檢查主機、附件的規格、型號配置及數量等,並逐件清查核對。
3、認真檢查相應資料是否齊全,如儀器說明書、操作規程、檢修手冊、商品檢驗合格憑證等。
4、做優數量驗收記錄,寫明驗收地點、時間、參加人員、箱號、品名、應收和實收數量。如發現上述問題,應做詳細記錄,並拍照留據。
(二)安裝調試及試運行驗收。
1、由供貨廠商技術人員或使用單位技術人員嚴格按照儀器使用說明書安裝完畢後,由使用部門專業教師按照使用說明書或操作規程試機。
2、試機過程中要對照儀器、設備說明書,認真進行各種技術參數測試,檢查資產的技術指標是否達到要求。
3、試機時要認真作優記錄。若儀器出現質量問題,視情況決定是否退貨、更換或要求派員檢修。
(三)最終驗收。最終驗收是在數量、外觀檢查、安裝調試及試運行等驗收工作已完成的基礎上,形成初步驗收報告(驗收單)並經相關初驗人員簽署驗收建議、加蓋部門公章後,使用部門提出最終驗收申請,由國有資產管理處、歸口管理部門和資產使用部門主管老總、資產管理員、教研室主任、資產使用人等組成驗收小組進行最終驗收,形成最終驗收報告(驗收單)。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開展驗收。
(四)聘請專家驗收規定。凡是單臺套價值超過50萬元的大型儀器設備(含軟件)或總價超過50萬元的批量購入的儀器設備的最終驗收,由國資處聘請校外專家2名,校內專家1名和校內驗收人員壹起組成驗收小組進行最終驗收,形成最終驗收報告。校外專家驗收勞務費壹次500元,校內驗收專家壹次300元。聘請的專家在驗收前須填寫專家簽到表。
(五)聯系工程的驗收。工程的驗收工作由後勤處牽頭負責並組織紀檢處、國資處及使用部門相關人員等進行。
(六)聯系分期付款的驗收。分期付款的驗收按照付款比例分期驗收相應金額的資產(包含服務)。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辦法。
(壹)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及其它附加費等匯總記賬;
(二)自制的固定資產,按制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後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賬;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五)無償調入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價入賬;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重置成本價入賬;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價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八)從國外購置的設備,按當時的匯率折合成公民幣,加上相關運費、支付的關稅及海關進口手續費等計價入賬;
(九)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項費用由財務處按照相關財務制度處理;
(十)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七條 新配置的固定資產在完成驗收程序後,要完備轉固手續,即進入國資處網站,點擊“資產平臺管理入口”,進入”資產驗收入賬”菜單,按照頁面提示的入賬流程完備轉固手續(上傳經學院驗收完成的驗收單,合同,實物圖片並認真填寫相關信息)。
第六章 固定資產處置及處置收入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院固定資產處置,是指學院固定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等。
第二十九條 學院的固定資產,其處置由資產管理部門統壹報批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均無權自行處置學院固定資產。
第三十條 學院處置固定資產的範圍
(壹)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並經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四)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五)已不能滿足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需進行處置的固定資產。
第三十壹條 各部門處置固定資產,不論金額大小,都必須履行有關程序並提供證明資料等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核、匯總後報學院審批,經學院審批同意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自治區財政廳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程序如下:
(壹)部門申報。各部門按照要求填寫《內蒙古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固定資產處置申請表》,並附專家鑒定等相關材料向國有資產管理處申報;
(二)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核。對部門提交的申報處置實物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審核,匯總後報學院研究;
(三)學院審批同意後,報上級主管部門與財政廳審批;
第三十三條 處置固定資產,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證據及有關資料:
(壹)固定資產報廢、報損
1、《內蒙古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固定資產處置申請表》;
2、資產報廢、報損的技術鑒定,國家有專門技術鑒定部門鑒定的資產,按國家規定提供技術鑒定建議,如:房屋拆除批復文件或創造工程拆建立項文件,車輛報廢證明,鍋爐、電梯等安檢部門的檢驗報告;專業設備等國家無專門技術鑒定部門鑒定的資產由各部門組織鑒定小組進行鑒定,並出具書面鑒定建議;
3、特定事項的證明材料,如:盤虧資產應提供部門的內部說明材料和處理建議;失竊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資產損失,應提供部門的內部說明和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涉及保險索賠的還應有保險集團的理賠憑證及保險理賠情況說明;自然災害造成的資產損失應提供部門的內部說明和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4、其她相關資料。
(二)固定資產出售、轉讓、置換
1、《內蒙古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固定資產處置申請表》;
2、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和有關資產評估備案、核準文件;
3、處置國有土地和房屋建築物,還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以及擬處置的房屋建築物和宗地坐落地點、面積、計劃用途等資料;
4、其她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學院固定資產處置,均采取集中處置的方式。
(壹)土地、房屋建築物、車輛、大型設備等主要資產,按規定權限經主管部門、自治區財政廳或自治區公民政府審批後,由自治區財政廳按照公布、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她方式進行集中處置。國家和自治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其她資產按規定經主管部門或自治區財政廳審批後,由國有資產管理處集中處置。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盤虧及非正常損失減少的固定資產,由資產直接使用管理部門查明原因,出具鑒定,並對造成國有資產非正常損失的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後按照規定權限報批。
第三十五條 學院固定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換收入、報廢報損變價收入等,均屬於國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章 固定資產評估與清查
第三十六條 學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相關固定資產進行評估。
(壹)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出租國有資產;
(三)合並、分立、清算;
(四)確定涉訴資產價值;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進行資產評估的其她情形。
第三十七條 學院進行固定資產評估,各部門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幹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三十八條 學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壹)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和上級主管部門要求,被納入統壹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的;
(二)遭受重大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三)固定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四)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五)學院要求進行的資產清查。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各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財務處、紀檢監察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優學院固定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壹條 因責任事故造成購置、自制儀器設備或工程創造中重大經濟損失,當事人要承擔經濟責任,或根據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二條 各部門以及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學院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違反國家和自治區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她行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執行國家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