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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內蒙古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2017-11-30  點擊:[]

 內蒙古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規範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佳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創造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公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結合偶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偶院對接受普通學歷教育的本科、專科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院始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業務;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美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老總,努力討論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討論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壹、愛優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優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討論,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佳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偶管理、自偶服務、自偶教育、自偶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誌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憑證;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院管理,對學院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廳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她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優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她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壹節  入學與註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院教務處和招生處請假,假期壹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院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她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對患有疾病的學生,憑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和《錄取通知書》,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保留入學資格時間為壹年。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在下學年開學初,可以向學院申請入學,由醫院開具康復證明,符合體檢要求,並經學院審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對應征入伍的學生,攜帶《應征入伍通知書》或地方征兵辦公室開具的應征入伍證明,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保留入學資格期限為兩年。在保留入學資格到期後不繼續在地方部隊服役,在兩學年後開學初,攜帶《退伍證》、《錄取通知書》和《保留學籍申請表》,可以向學院申請入學,並經學院審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壹條  學生入學後,學院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壹)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壹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討論、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並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院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討論,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按照學院規定的報到日期,以班級為單位到所屬教學系報到,並持繳納學費的收據,辦理註冊。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她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註冊,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或者其她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持相關證明走綠色通道。

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美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修業年限

第十三條  三年制高職專業學制為3年。五年制應用型本科專業學制為5年。

第十四條  學生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適當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三年制高職修業年限為2-5年。五年制應用型本科修業年限為4-7年。

第十五條  修業年限計算時間自錄取通知書規定的報到時間起,至畢業憑證(結業憑證)頒發時間止。休學、應征入伍時間不包含在修業年限內。

第十六條  三年制高職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超過年限者,學院不再保留其學籍。五年制應用型本科超過規定年限者,本科院校不予註冊,不再保留其學籍。

第三節  課程討論、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七條  學生必須參加本專業專業人士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討論考核,考核成績計入成績單,並歸入本人檔案,通過考核要對學生的學業成績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凡在專業專業人士培養方案中規定開設的全部課程,均須進行考核。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

(考試課程采用百分制記分,課程總評成績包括結課考核成績和平時成績。結課考試成績占總評成績的60%,平時成績占總評成績的40%,平時成績采分必須在5次以上。平時成績不及格,不能參加結課考試,總評成績以0分記;

(考查課采用五級制記分,課程總評成績包括結課考核成績和平時成績。結課考試成績占總評成績的60%,平時成績占總評成績的40%,平時成績采分必須在5次以上。平時成績不及格,不能參加結課考試,總評成績以0分記;

(學生考核作弊,考核成績記為“無效”,總評成績以“作弊”記;學生缺考,考核成績記為“缺考”,總評成績以“缺考”記;學生因病或因事辦理緩考,未能參加考核,考核成績記為“緩考”,總評成績以“緩考”記。

第十八條  學生每門課程的考核資格由任課教師認定。其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取消其考核資格,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考試課程)或不及格(考查課程)。

(學生缺課(未履行請假手續)累計超過本課程教學時數1/3

(五次以上不完成平時作業(或報告)。

第十九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按照《內蒙古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大學生思想道德考核評價辦法》,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二十條  學院開展學生誠信教育,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記入大學生誠信檔案,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壹條  學分計算

學分是計算學生討論量的單位,是反映課程難易程度和討論時間的量化指標,同時,也是進行學籍管理、確定學生能否畢業的重要依據。

(三年制高職總學分為140150學分。五年制應用型本科專業總學分為230學分;

(全學期內開設的課程以每16個學時計1個學分,最小單位為0.5學分,小數點後2位數采取45入的方法計算;

(專業人士培養方案中安排的實踐教學環節(包括獨立開設的實踐技能訓練周、生產實習、畢業綜合實訓、頂崗實習、社會實踐等)每1教學周計1學分。

(各門課程的實驗、實訓課時合並於各課程總學時中,不單獨計算學分;

(軍訓、入學教育、畢業教育、公益勞動等是學生必修的教學環節,每周計1學分;

(體育課為公共必修課,每學期計1.5學分;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討論、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按照《內蒙古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課外學分的認定與管理辦法》執行。

學院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創新創業學分的設置和轉換按照《內蒙古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課外學分的認定與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學院采用平均學分績點作為學生課程討論的綜合評價指標。

學分績點是衡量學生討論質量的標誌,學院以平均學分績點(GPA, Grade Point Average)和學年(學期)學分累計績點,評定學生在某壹階段討論的優劣,並作為對學生進行相關評獎評優與學籍處理的重要依據。具體計算算法如下:

(每門課程的學分績點=課程學分數×課程的成績績點

先將考核成績轉化為成績績點數,然後乘以該課程的學分,即為課程的學分績點。

(平均學分績點=∑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

以學生所修全部課程所得的學分績點之和,除以該生同期所修的學分數之和,即為該生同期平均學分績點。學期、學年、教學階段或全教育過程的平均績點均可采用上述公式計算。

(百分制記分與績點的折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成績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不及格)

成績績點

5~4

3.9~3

2.9~2

1.9~1

0

 

(五級制記分與績點的折算方法如下:

 

等級成績

優秀

良優

中等

合格

不合格

成績績點

4.5

3.5

2.5

1.5

0

 

(重修課程考核合格,獲得相應學分,成績績點記為1。

第二十三條  緩考

學生因病不能參加課程考核,應當攜帶二級甲等醫院診斷證明在考核前向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教務處審核、辦理手續後批準方可生效。如遇特殊情況經所在教學系簽署建議後,報教務處審核、辦理手續後批準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  免修

為充分發揮學生的討論積極性,培養其刻苦鉆研業務和積極進取的精神,允許學生提前修讀課程,參加免修考試,取得學分。免修課程每學期不得超過兩門。

(學生對專業人士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通過社會自學考試、自學、遠程教育考試等各種途徑的討論,認為已經掌握者,可申請免修,直接參加考試;

(思想政治教育課、體育課、實踐比例在三分之壹及以上的理論課及實習、實訓、畢業綜合實訓、頂崗實習等各類實踐性教學環節不得免修;

(外校轉入或本校轉專業的學生,已經取得學分的相關課程,可申請免修、免試,經學校認可,可取得相應學分;

(體育課的考核按教育部頒發的《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中的有關規定進行。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參加某些運動的學生,攜帶二級甲等醫院診斷證明,體育教學部核準,可免修體育課;

(對已退出現役部隊的大學生,在復學後的該學期內,任課教師可以根據其平時的討論情況對本學期所學課程免試,給予相應的總評成績,可取得相應學分。

第二十五條  三年制高職專業學生實行畢業綜合實訓答辯和頂崗實習答辯制度,原則上學生應在修完本專業主幹課程並獲得相應學分(最低140學分)的前提下,方可進行畢業綜合實訓答辯和頂崗實習答辯。根據《內蒙古工業大學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五年制應用型本科學生應在修完本專業主幹課程並獲得最低學分230分的前提下,進入畢業設計(論文)階段。

第四節  補考與重修

第二十六條  補考

()必修課及限選課考核不及格者,可參加學院每學期開學前兩周安排的壹次補考,無論何種原因未參加補考均視為自動放棄補考機會,成績記為“缺考”,不獲得相應的學分,需參加後續的重修。課程補考通過,成績壹律采用60分或及格記載,給予相應的學分。

()經批準緩考的學生,可以參加該課程的補考,其成績按正常考試記載,給予相應的學分;成績不及格者,不獲得相應的學分,需參加後續的重修。未辦理緩考手續而缺考的學生,不能參加該課程的補考。

()實踐教學環節、課程設計、畢業綜合實訓和頂崗實習考核不合格,學院不安排補考,必須選擇重修,重考合格後給予相應的學分。

()公共選修課考核不合格,教務處不再安排補考和重修,必須重新改選其她公共選修課。

()五年制應用型本科學生在第六學期期末考試結束後,如有不及格課程,教務處在下學年開學初安排壹次補考,課程補考通過,成績壹律采用60分或及格記載,給予相應的學分後,學籍轉入本科院校,進入本科討論階段,討論成績由專科院校教務處學籍管理科記載。如補考成績不合格,要進行該課程的重修和重考,專科期間的學籍將不轉入本科院校,待課程重修和重考合格後,將專科學籍轉入本科院校,進入本科討論階段。不及格課程重修和重考後,成績仍不及格,進行留級處理。

第二十七條  重修

()學生補考的課程成績不及格者,需參加課程重修。重修後,需參加重修結課考核(重考),考核合格可取得學分,其成績按實際考試成績記載。

學生如有下列情況者,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必須重修:

1、學生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學期總學時數的1/3(含1/3)者,除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外,不得參加該課程考試,該課程成績記為“0”分(考試課)或不及格(考查課程);

2、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對作弊者和協同作弊者均取消其考試資格,該課程考核成績註明作弊字樣,並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原則上不準重修,經教育表現較優,本人申請,所在系(部)同意,經教務處批準可以重修壹次(畢業前安排);重修成績在60分以上者,仍按60分計;

3、任課教師應於考試前壹周將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名單及原因報送教務處。

()重修方式

1、插班重修:重修的學生原則上參加下壹年級相應課程的討論和考試;

2、組班重修:同壹門課程重修人數在30人以上者,由教務處統壹組班,由開課系部在下壹學年利用學生課余時間集中組班重修;

3、輔導自修:同壹門課程重修人數不足30人或與其她選修課程時間有沖突者,經教務處批準,可采取教師輔導答疑、學生自修的方式進行重修。

 ()重修辦理程序

重修課程考核由教務處統壹安排,考核壹般安排在學期末前兩周進行。

教務處在開學後兩個月內,將重修教學任務下達到有關系(部),由系(部)組織開課教研室具體安排重修。組班重修的上課時間及教室由教務處統壹安排。采取輔導自修的輔導時間、地點,由輔導教師與重修學生協商確定,報教務處備案。

()重修課程的考試

1、跟班重修的學生,參加聽課班級同堂同卷考試;

2、組班重修和輔導自修的課程考試,參加下屆同程同卷考試。如下屆無同程同卷考試,則單獨命題,組織考試;重修考核與正常考試同分同值,不得任意降低難度;

3、重修成績按重修實際考試成績記載,多次重修的成績,取最高分記入成績冊。

第五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八條  轉專業與轉學只適用於三年制高職學生。根據本科院校與偶院簽訂的共贏試辦本科職業教育協議書的條款規定,五年制應用型本科學生在校期間不得轉學或轉專業。

第二十九條  學院根據社會對專業人士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壹者,可以允許轉系、專業:

()學生確有專長,轉系、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

()學生入學後,因為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二級甲等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討論,但尚能在本校其她專業討論者,可申請轉專業,經教學系簽署建議報教務處審核,分管院老總批準,可轉入其她專業;

()學生因病或有特殊情況休學,如下壹年級原專業無教學班,經教學系簽署建議報教務處審核,分管老總批準,可申請轉入相近專業;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公民解放軍(含中國公民武警警察部隊)保留學籍,如下壹年級原專業無教學班,經教學系簽署建議報教務處審核,分管老總批準,可申請轉入相近專業;

(休學創業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院應當優先考慮。

第三十壹條  學生轉系、專業應在第壹學期電子註冊前辦理。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轉出系系主任簽署建議,擬轉入系主任審查同意,報教務處審核,分管老總批準。

第三十二條  錄取到偶院的學生,壹般應在本院完成學業,如因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院討論的,可以申請轉學。學生轉學,由本人向教務處提出申請。轉學手續按《教育部辦公廳聯系進壹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教育廳【20154),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申請轉學:

()入學未滿壹學期或者畢業前壹年的;

()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壹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院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院應當出具證明,由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三十四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業務的,經學院()()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六節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應予以休學或保留學籍:

()經二級甲等醫院診斷證明,因病應當停課治療、時間超過兩個月者;

()根據考勤,壹學期因病假、事假,累計缺課超過本學期上課總學時1/3以上者;

()因學生本人有特殊情況,學院認定應當休學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公民解放軍(含中國公民武警警察部隊),應當具有征兵辦公室開具的證明或入伍通知書,方可辦理保留學籍手續。

第三十六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需填寫休學申請表或保留學籍申請表,經教學系、學生工作處簽署建議報送教務處審核,分管院老總批準,並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十七條  休學時間原則上為壹年,休學時間從學生休學的所在學期開學初算起。休學時間不得超過兩年,休學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第三十八條  參軍入伍保留學籍時間為二年,保留學籍時間從學生保留學籍的所在學期開學初算起,可以保留學籍至退役後壹年。

第三十九條  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向學院教務處提出復學申請,按下列規定辦理:

()因病休學者,病情康復後,應攜帶二級甲等醫院開具的“病情康復”證明,經所在教學系、學生工作處簽署建議報送教務處審核,分管院老總批準,辦理復學手續;

()因其她原因休學者,需提供必要的證明,經所在教學系、學生工作處簽署建議報送教務處審核,分管院老總批準,辦理復學手續;

()應征入伍退伍者,需提供退出現役部隊退伍證,經所在教學系、學生工作處簽署建議報送教務處審核,分管院老總批準,辦理復學手續;

()復學者隨下壹年級相同專業就讀,下壹年級無相同專業時,安排在相近專業或轉專業討論;

第四十條  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不再享受獎、助學金、夥食補助和其它評獎、評優。

第七節  退學

第四十壹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應予以退學處理:

()學生本人受到留校察看處分,且壹學期曠課達到規定的學時數;

()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

()本人申請退學的,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經二級甲等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討論的。

第四十二條  學院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遞交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7個工作日,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三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本人填寫《自動退學申請表》,由所在教學系輔導員和分管副書記、學生工作處簽署建議報送教務處審核、分管院老總批準。對學生作出退學處理決定後,相關教學系及時通知學生本人限期離校,同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四十五條  自動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八節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六條  三年制高職學生在規定的修讀期限內,德育考評合格、體育合格、修完本專業專業人士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取得相應學分,並達到畢業最低學分要求,準予畢業,頒發畢業憑證。

五年制應用型本科學生在規定的專科修讀期限內,德育考評合格、體育合格、修完本專業專業人士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取得相應學分,並達到畢業最低學分要求,準予畢業,頒發專科畢業憑證。升入本科學校討論,在規定的修讀期限內,德育考評合格、體育合格、修完本專業專業人士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取得相應學分,並達到畢業最低學分要求,準予畢業,頒發本科畢業憑證。

第四十七條  對學有余力、學業成績優異的學生,提前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最低學分,經本人申請,教務處審查,可提前按修讀期限下限畢業;對在標準學制內未達到專業專業人士培養方案規定最低學分要求的學生,可按修讀期限上限規定時間內畢業。計算時間自錄取通知書規定的報到時間起,至畢業憑證(結業憑證)頒發時間止。

第四十八條  三年制高職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但未達到畢業最低學分要求,準予結業,頒發結業憑證。

五年制應用型本科學生在規定的專科修讀期限內,修完本專業專業人士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但未達到畢業最低學分要求,學籍不予升入本科院校,不頒發專科畢業憑證,進行留級處理,待學分達到畢業最低學分要求,學籍再轉入本科院校。

第四十九條  三年制高職結業的學生,結業後兩年內,允許申請參加課程補考、重修和重考,或申請解除留校察看處分。補考、重修和重考合格,達到畢業要求,或學校解除留校察看處分的,準予結業憑證換發畢業憑證,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五年制應用型本科結業的學生,在第七學期開學初,教務處安排結業的學生課程補考、重修和重考,或解除留校察看處分。補考、重修和重考合格,達到畢業要求,或解除留校察看處分的,準予結業憑證換發專科畢業憑證,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條  對退學學生,學校出具寫實性討論證明。

第九節  學業憑證管理

第五十壹條  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討論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憑證。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憑證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院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條  學院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註冊管理制度,完美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院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憑證;已發的學歷憑證,學院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她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憑證的,學院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憑證已註冊的,學院予以註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四條  畢業憑證遺失或者損壞,由本人申請,經教務處核實,負責辦理畢業證明書,畢業證明書與原憑證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五十五條  學院與學生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院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討論和生活。

第五十六條  學院應當建立和完美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院管理。

第五十七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佳、安全的討論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偶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網貸、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院如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她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條  學院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院進行宗教活動。

第六十條  學院建立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學院內創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創立團體,應當按學院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院批準並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接受學院的老總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院批準。

第六十壹條  學院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院、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六十二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院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三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院聯系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她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六十四條  學院建立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必須遵守學院聯系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偶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五條  學院對在德、智、體、佳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誌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六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三優學生”稱號或者其她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學院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專升本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均依據公布、公平、公正的程序和相關規定進行。

第六十七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院紀律行為的學生,學院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壹)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學院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壹)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她人或者讓她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她器材作弊、向她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她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違反本規定和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她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九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壹)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她必要內容。

第七十條  學院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院對學生的處分,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七十壹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她不利決定之前,學院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絡的,可以利用學院網站、資訊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七十二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她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根據情況分別提交院長辦公會或者院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並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七十三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壹般應當設置6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院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她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七十四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院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討論證明。學生按學院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十五條  學院依據本章條款及學院有關獎勵與處分制度,保證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七十六條  學院創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分管學生工作院老總,黨政辦公室、學生工作處、紀檢監審處等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系部分管學生工作負責人,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各2人組成。

第七十七條  學生對學院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院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院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院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建議,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七十九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自治區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十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八十壹條  學院根據本章條款及《內蒙古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保證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八十二條  學生認為學院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院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自治區教育廳投訴。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本細則按規定上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並向學生公布。

第八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內蒙古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修訂)》(內機電職院發[2014]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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